斯道拉恩索公司向德國造紙廠投資

2004-06-02來源:熱度:11694
 林業的快速發展給林木種苗事業發展帶來機遇。隨著林木種苗事業逐步實現市場化、產業化,民營資本大量涌入,一大批單位和個人加入到育苗、售苗的行列中,參與種苗市場競爭。實施林木種子許可制度,依法審查生產經營種苗的單位和個人,把好準入關,是加強種苗市場管理、促進林木種苗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保障。
    一、實行林木種子許可制度是種苗市場管理的重要手段。縱觀政府市場管理的手段,政府要糾正違法的市場行為,多采取兩種形式,一是對違法行為予以懲罰,要求其整改。二是對違法行為的主體予以取締,使其沒有機會從事生產經營行為。林木種苗生產經營許可制度便是后一種形式,對不具備條件的生產經營者不允許其從事種苗的生產經營,從根本上排除其生產、銷售不合格種苗的可能性。鑒于林木種苗質量的不可預測性和種苗質量問題的潛伏性,設立種子許可制度,把好市場準入關,確保從事種苗生產經營者均有條件生產經營質量合格的種苗。作為一種“事前監督”的手段,對于凈化種苗市場,規范種苗生產經營行為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落實林木種子許可制度有利于種苗從業者整體水平的提高。《種子法》第二十條規定,主要林木的商品種子生產實行許可制度。第二十六條規定,種子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種子經營者必須先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后,方可憑種子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或者變更營業執照。由于《種子法》給種苗市場設立了準入制度,那么有意參與種苗生產經營,希望從中盈利的單位和個人就會主動按照相關法律規定準備充足的資金,購買所需的檢驗、加工、貯藏、保管設備,招聘經培訓合格的技術人員等等,滿足許可條件,以取得種子經營許可證。這從整體上提高了種苗從業者的軟件水平和硬件水平,有利于種苗產業的健康發展。
    為落實林木種子許可制度,規范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的管理,國家林業局專門制定了《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2年國家林業局第五號令),對申請、審核和發放林木種子許可證以及實施許可證制度的監督管理作出了具體規定,增強了操作性。
    《種子法》實施以來,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種苗管理機構始終將實施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制度作為工作重點,加強宣傳,出臺兩證管理的配套規章,加大核發兩證的工作力度。在2003年國家林業局開展的“林木種苗行政執法和質量監督年”活動中,“兩證”的核發數量大量增加,由2002年的4萬份提高到近9萬份,有效地規范了種苗生產經營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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