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業行業進行非法集資的主要特征和欺騙手段
主要特征:
1、未經監管部門依法批準,違規向社會籌集資金;
2、打著“生態建設,惠及子孫后代”的旗號,發布虛假信息,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予投資高額回報等;
3、偽裝以造林、林權轉讓等合法生產經營活動,實現騙取資金目的。目前存在的最主要形式是“托管造林”。
“托管造林”公司主要采用的欺騙手段:
1、為公司披上合法外衣。一般極力宣傳“托管造林”模式是響應中央9號文件精神,是國家鼓勵社會主題參與林業建設和投資的新模式,欺騙投資者。
2、以林權證為幌子,博取投資者信任。“托管造林”公司許諾購買林木后將轉交或幫助投資者辦理由國家林業局統一印制的林權證,使投資者相信林木是真實存在的、權益是有保障的,而實際情況并非如此。
3、夸大林木生長量及林業投資回報率。“托管造林”公司多數在宣傳中許諾很高的投資回報率或出材量,甚至宣傳投資林業零風險。而實際上,林木生長受自然條件、品種選擇、經營措施、自然災害等多方面因素影響,“托管造林”公司在宣傳中,向投資者隱瞞投資林業所要承擔的風險。
4、承諾有專業的管護隊伍和機械設備,負責對投資者購買的林木進行精心管護。實際上,這種承諾是否履行很難監督,有些公司根本沒有所謂的專業管護隊伍,也沒有實施正常的營林和管護措施,林木生長狀況也很差。
5、宣傳林木采伐不受采伐限額指標的控制。這與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嚴重不符。《森林法》規定,除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樹木以外,采伐樹木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按許可證規定的面積、株數、樹種、期限、采伐方式等進行采伐。而一些“托管造林”公司以“誰造誰有”為借口,宣稱當事人想采伐就可以采伐,實際上在欺騙投資者。
6、裝扮公司經營形象,贏得投資者的好感。在重要的商業地段租用高檔寫字樓作為公司的經營場所,打造具有經營實力的形象;宣稱擁有一批經驗豐富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突出專業性;組建各種類型的監督委員會等,體現投資者對公司的監督權。而實際上,這正是騙局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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