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林業局發布農業綜合開發林業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2012-10-23來源:中國中小企業信息網熱度:12264

    為進一步做好農業綜合開發林業項目與資金管理工作,確保項目資金安全運行和有效使用,昨日(22日),國家林業局發布了《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林業生態示范和名優經濟林等示范項目管理實施細則》。

  據悉,農發林業項目包括林業生態示范項目和名優經濟林等示范項目兩類。

  實施細則明確,林業生態示范項目應以營造農田防護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養林、防風固沙林等具有防護功能兼有經濟價值的林種為主。具有一定的開發治理條件,治理面積相對集中連片、區域范圍明確,積極結合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區建設,對改善生態環境具有明顯的效果。年度單個項目相對連片治理面積不低于3000畝,單個項目中央財政投資規模原則上不低于100萬元。

  名優經濟林等示范項目應具有明顯的資源優勢和區域特色,開發的產品有較高的科技含量和市場前景;經濟效益顯著,示范帶動作用明顯,有利于促進區域主導產業發展和增加農民收入;項目建設單位有較強的技術力量、承建能力和適應市場經濟的經營管理機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年度單個項目中央財政投資規模根據自籌資金能力和實施項目能力等合理確定,原則上不低于120萬元。

  根據實施細則,林業生態示范項目的主要扶持對象為項目區所在的縣級林業局、國有林場等。名優經濟林等示范項目的主要扶持對象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以下簡稱“聯合社”)、林(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以及林場、苗圃、科研院所、大專院校等。

  實施細則規定,對于申報名優經濟林等示范項目的同一項目單位,要杜絕多頭申報。當年已申報農業綜合開發地方項目和其他財政資金扶持的,不得同時申報部門項目。已上市的企業及其全資、控股子公司,不得申報部門項目。

  資金方面,實施細則明確,農發林業項目建設資金由中央財政資金、地方財政配套資金、自籌資金和其他資金構成。中央財政資金全部為無償投入,并與項目管理工作績效掛鉤,向工作成效好的地區傾斜。地方財政配套資金按照財政部規定的比例執行,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將財政配套資金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保證足額落實。同時,鼓勵農發林業項目建設單位積極增加投入。

  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6月12日國家林業局辦公室印發的《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部門項目管理辦法林業項目實施細則(試行)》(辦計字〔2009〕93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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