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權制度改革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
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化林業產權制度改革的決定,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是加快我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的一項重大決策。
一、以人為本,真正做到還權還利于民
科學發展觀的核心是以人為本,堅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改革方針,貫徹到林改中主要是還權于民、還利于民。還權于民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將林地的使用權、林木的所有權歸還給林農,使“耕者有其山”;二是將林改的決策權讓給林農,“兩個三分之二”、“四簽兩不準”就是要讓大多數群眾“說了算”,防止弄虛作假,避免少數人暗箱操作;三是成立專門的機構,安排專門力量接待和處理群眾來信來訪工作。讓利于民也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一是減輕涉林稅費,我縣2004年減免涉林稅費733萬元,2005年減免2000多萬元,縣林改辦每月制定木竹銷售指導價,確保政策性讓利的80%以上要直接讓利到林農,林農人年均增收達150元;二是對林改前已經流轉的山林(包括國鄉聯營造林),要重新補充完善合同,把政策性讓利讓給林農;三是木材生產計劃直接下到林農手中,并且進行公示,提高林農經營的自主性,避免以前少數人控制指標,實行壟斷壓價收購的行為。
二、維護穩定,構建和諧平安林區社會
規范和完善林業“三定”,保持林業政策的穩定性和延續性。在林改過程中,認真落實自留山和責任山政策,一是自留山穩定不變,繼續實行“生不補、死不收”,長期無償使用,允許繼承。對林業“三定”時未劃定自留山的,大多數群眾要求,且集體山場條件允許的按當時的政策補劃自留山;對1986年、1987年被集體以行政手續收歸統一經營的自留山歸還給群眾;二是已分包到戶的責任山穩定不變,承包期限30-70年,山上林木歸責任山主所有,承包期內允許繼承;面積、四至不清楚的在進一步明晰的基礎上完善承包合同;三是落實誰造誰有、合造共有政策,并明確了造林者分成比例不低于70%。
調處山林權屬糾紛,確保不留后遺癥。這次林改過程中,對山林權屬糾紛非常重視,抽調精干力量組建山林糾紛調處組,林改期間我縣共受理各類山林權屬糾紛1191起,受理面積22.8萬畝,林改過程中,成功調處1142起,調處面積21.2萬畝,調處成功率達93%。一些歷史上遺留的山林糾紛得到調處,維護了林區社會穩定,為今后林業發展鋪平了道路。
強化措施,切實加強森林資源管理。各地把加強森林資源管理貫穿林改全過程,通過完善林業管理的政策法規體系建設、建立和健全森林資源管理網絡、加強林業執法隊伍建設、嚴格執行森林采伐限額管理制度和強化木材加工企業管理等一系列具體措施加強森林資源管理。
三、科學指導,引領山區走可持續發展道路
林業產權制度改革通過調整林業生產關系,合理配置林業生產要素,激活林業發展動力,把老百姓的思想從過去以木材生產為主的傳統觀念轉變過來,要變“砍樹”為“看樹”。記得我剛到浮梁工作時,在偏遠山區瑤里鎮調研過程中,看到一車車木頭往外運,鎮領導喜滋滋地說全鎮每年林業收入多少多少,我心很不是滋味,在座談中我說,希望以后不是一車車木頭往外運,而是一車車人往里運,要變砍樹為看樹,要利用現有資源開發旅游業。經過幾年的努力,瑤里建成了中國歷史文化名鎮,國家森林公園、國家首批礦山公園,老百姓的旅游及相關收入比以往砍木頭不知翻了多少倍。沒有旅游資源條件的山區可以重點開發毛竹、油茶、森林蔬菜、森林食品、森林藥材等產業。通過林改,在明晰產權的基礎上,鼓勵森林資源合理流轉,將資源變資本,增加林業發展活力,充分調動全社會參與林業建設的積極性,合理開發利用森林資源,促進山區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免責聲明:凡注明稿件來源的內容均為轉載稿或由企業用戶注冊發布,本網轉載出于傳遞更多信息的目的;如轉載稿和圖片涉及版權問題,請作者聯系我們刪除,同時對于用戶評論等信息,本網并不意味著贊同其觀點或證實其內容的真實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