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律師:
我弟弟李某是山區的一農民,2009年李某承包了鎮上一塊50多畝的荒山,種植了大片林木。同時,他還去縣人民政府登記造冊,獲得縣人民政府發放的所有權證書。今年年初,一木材公司經理到我們鎮上收購木材,看上了我弟弟林地的木材,并與他簽訂木材買賣合同。我弟弟在沒有得到相關林業主管部門批準的情況下,砍伐了500株左右的幼樹賣給該公司(因林木長大了不少,需要砍掉一些林木以拉開林木之間的間距)。上一周,公安機關以涉嫌盜伐林木罪將他刑事拘留。請問,砍伐自己承包所有的林木也能構成犯罪嗎?
李先生:
你弟弟李某的行為侵犯了國家林業管理制度、破壞了環境資源,涉嫌盜伐林木罪。
《森林法》規定,個人所有的林木以縣為單位,制定年森林采伐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匯總、平衡,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后,報國務院批準。采伐森林、林木作為商品銷售的,必須納入國家年度木材生產計劃。本案中,你弟弟砍伐的林木雖然是他承包所有,但仍應當符合國家林業管理制度,取得林木采伐許可證。而依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擅自砍伐本單位或者本人承包經營管理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數量較大的,以盜伐林木罪定罪處罰。盜伐林木“數額較大”,以擅自砍伐林木二至五立方米或者砍伐幼樹一百至二百株為起點。你弟弟未經林業主管部門及法律規定的其他主管部門批準并核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擅自砍伐幼樹500株,數額較大,涉嫌《刑法》規定的盜伐林木罪。秦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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